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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jiashenglongchuang | 发布时间: 1604天前 | 35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文件精神,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认定工作。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太原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驻并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引进高端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和“双一流”高校高等院校及国家级科研院所在并建立或联合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二、认定条件


(一)太原区域内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10个以上稳定的客户群。


(二)机构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工作人员在5人及以上;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


(三)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业务制度、人才培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四)有六个月以上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经历,形成促进技术转移的有效服务模式。对于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2019年需在太原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技术转移营业性收入不低于20万元;对于驻并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2019年需在太原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200万元并促成2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要有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且从事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等业务。


(五)已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不需进行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直接进入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


三、认定材料


(一)《太原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需提供2019年度工资表、工作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及2019年10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四)服务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需提供2019年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对于驻并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需提供2019年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技术合同复印件,且有2项以上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对于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要有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要提供本市技术交易平台备案证明原件;


(八)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需提供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服务合同及服务收入发票复印件;


(九)截止2019年11月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十)组织技术对接、交流、培训、服务企业等技术转移活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须加盖公章,装订后加盖骑缝章),一式5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其中4份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1份留存备查。


(二)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签字盖章,申报材料一式4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其中3份送至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1份留存备查。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